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原法制办 >> 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 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 >> 内容
关于对《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时间:2010-01-12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的《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1月19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话:0519—85683396    传真:85683377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保证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为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产生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土地价款。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开具缴款通知书。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土地出让金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一律予以收回和注销。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土地出让成交或其他应当补缴价款确定后,到期不缴或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第十条 缴款期限到期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欠缴土地出让金本金的同时应当缴清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一条 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拖欠土地出让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开发企业征信制度。对拖欠土地出让金或违约的开发企业,有关拖欠或违约信息将被记入其征信档案,取消其年度星级企业评比资格,并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完善土地出让金征管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土地出让金收缴网络系统,及时更新每宗地块出让金应缴金额、缴款期限、欠缴金额等相关信息,并与市财政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对土地出让金催缴无果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延期付款达到合同约定的取消成交资格、没收定金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定金;对因大量开发,土地使用权难以收回的,将依法严格限制其后续开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监督检查,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管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执行等情况的审计,市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杜绝土地出让金拖欠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已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楼   邮箱:czssfj2018@126.com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1626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