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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开区和相关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09-10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以来,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可以在常州经济经开区、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作出决定,部署推动。各辖市、区政府积极作为,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苏府法函201753)要求加快组织实施,根据“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的原则,向区域分批下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前相关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已有序开展,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但全市也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部分镇(街道)集中权力行使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经开区、相关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辖市、区政府要把经开区、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辖市、区法制机构要做好对行政执法业务方面的指导与规范,将镇(街道)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经开区、相关镇(街道)要统筹安排解决好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执法经费、车辆及设备配置等事项,全力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主体资格。一是关于执法主体,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复函》要求,经开区、相关镇(街道)要以经开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名义对外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可以承担具体执法工作,但不得以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二是关于行政应诉主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涉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行政机关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加分工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行政应诉出庭人员可以是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镇(街道)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新调入和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换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申领《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对执法辅助人员要定期清理并登记造册。三是经开区、相关镇(街道)按照各辖市、区要求统一工作服装,佩戴综合行政执法臂章,树立良好形象。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各辖市(区)法制办、经开区、相关镇(街道)以及原行政处罚权机关,要建立业务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培训安排,相互支持配合,不断提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健全执法制度。一要贯彻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属于本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要及时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动态调整,行政处罚结果依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二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三要依法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规范执法行为。一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综合考虑条线部门执法文书的要求和区域综合执法实际操作的需要,经开区、相关镇(街道)要编制统一的执法格式文书;二是规范印章使用,制发的执法文书统一加盖相应的常州经济经开区管委会、X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专用章;三是行政处罚案卷案号由地域名称首字+机关名称首字+文书类别和内容+年号+序列号组成,如常经罚立字〔2018001号、武西罚告字〔2018001号、天郑罚决字〔2018001号,统一案卷文号。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压实责任,规范实施,积极作为,确保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成效。常州经开区、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编制和法制部门。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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