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1)
2.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15)
3.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8)
本期责任编辑:姜伟文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实行双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评价机关)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是指对被考核评价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体现民意的原则,全面反映被考核评价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状况。
第五条市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关。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具体考核评价细则和方式可由考核评价工作机构根据每年度工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采用日常考核、专项评价、综合评查和社会评议等方式,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为《常州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日常考核实行查实扣分制,通过定期检查、暗访调查、投诉查处、督办反馈等方式,综合运用“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12345服务热线和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等相关数据资料,综合评价被考核评价机关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相关情况经查实后一并纳入考核。
日常考核在平时进行,适时通报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评价机关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加强制度建设。
第九条专项评价采取向市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综合评查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核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考评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法治政府建设难点指标实现情况、对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的有效探索和实践以及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贡献等情况。
被考核评价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上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自评表。
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在被考核评价机关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审阅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相关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等方式组织年度综合评查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纳入有关单位的社会测评活动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重点考核评价对象、重点考核评价内容、具体考核评价细则、方式和步骤等内容;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评价机关应当根据考核评价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
(三)组织综合评查。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被考核评价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可以重点抽查有关资料和台账;
(四)组织专项评价。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向市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市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评价,按时向考核评价工作机构返回评价结果;
(五)开展社会评议。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评议,也可同时听取被考核评价机关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及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意见;
(六)形成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在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日常考核、综合评查、专项评价、社会评议、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七)征求意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将考核评价意见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被考核评价机关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考核评价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评价工作机构书面提出,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被考核评价机关;
(八)形成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将考核评价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被考核评价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评价工作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被考核评价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上级政府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根据省、市政府规定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等次以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
(三)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
(四)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被考核评价机关年度评先评优、文明单位等综合性先进荣誉评比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实行通报、奖惩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考核评价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和组织处理的,由市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各辖市(区)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常州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2. 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1:常州市辖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基本要求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一)加强和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
2.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1)政府组成人员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未发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2)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二)健全落实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2.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1)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2)领导干部述法纳入述职内容;
(3)组织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三)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1.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和常态轮训工作机制。
3.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1)每年制订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
(2)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
(3)政府举办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年不少于2次;
(4)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工作制度化;
(5)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其中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6天;
(6)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一)政府机构依法设置,机构职责依法确定1.政府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立规范化、制度化,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1)政府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向社会公布;
(3)建立并运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争议协调机制。(二)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1.建立较完善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
2.健全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3.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和依法管理、规范各类社会组织。
4.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并依法公开。
5.“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全覆盖并有效运行。
6.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1)建立较完善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
(2)健全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3)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和依法管理、规范各类社会组织;
(4)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并依法公开;
(5)“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辖市、区全覆盖并有效运行;
(6)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3.完成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1)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2)规范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3)依法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4)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5)按计划进度完成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四)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1.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加强“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建设, 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1)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
(2)依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
(3)重点抓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4)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原因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5)未发生因信息公开而泄密的情形;
(6)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7)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运行;
(8)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便民服务;
(9)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应进则进,政务服务优质、高效、便利。三、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一)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1.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 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1)着眼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科学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经过立项审查。(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1.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
2.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
3.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4.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5.配合做好常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1)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
(2)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应进行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4)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决定,不得发布实施;
(5)规范性文件需经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6)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结合自身职责及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按照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会签;
(7)按照规范要求,通过“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报备规范性文件。(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1.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3.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4. 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1)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3)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
(4)对备案审查发现的违法和不当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纠正率达到100%;
(5)对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审查;
(6)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7)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
(8)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9)未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1.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
2.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1)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1.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5.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6.重大决策出台前,按规定向本级人大报告。(1)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事项,按要求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
(3)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策;
(4)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未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
(7)未发生因违法或者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未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三)加强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1.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
2.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
(2)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3)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1.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下放。
2.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3.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清晰。(1)依法下放行政执法权力,减少行政执法层级;
(2)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3)城管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到位;
(4)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5)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清晰,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基本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1. 依法确认、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录用制度。(1)依法确认、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2)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
2.行政裁量权标准科学具体,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审查制度。(1)贯彻《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理、回避等制度;
(2)制定细化行政裁量权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按标准执行;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4.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5.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3)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完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5)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内部流程,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6)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
(7)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
(8)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重大案件回访、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9)未发生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的情形。六、强化
行政监督(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1.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
(2)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100%;
(3)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备率达100%;
(4)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5%以上;
(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率达到100%;
(6)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7)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8)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办理快捷、反馈及时;
(9)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诉求,及时回应或解决。(二)加强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1.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严格实施行政问责。
(1)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3)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
(4)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5)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群体性社会事件的预警监控机制科学配套。
2.健全行政调解机制。
3. 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1)基本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体制;
(3)行政调解制度基本完善;
(4)行政调解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措施基本到位;
(5)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6)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1.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
2.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3.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建议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案件的审理。
4.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5.按要求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1)建有完备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便民措施,乡镇(街道)按要求均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且配备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
(2)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3)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4)未发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情况;
(5)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6)按要求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和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1.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和机制。
2.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四)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1.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
2.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1)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
(2)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等基本完善;
(3)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
(4)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政府每年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
3.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1)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政府每年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
(3)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和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八、落实保障措施
(二)落实工作机制1.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
2.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4.严格组织依法行政考核。
5.加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培育管理。
6.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
7.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制度完善,成效明显。
(1)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
(2)每年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3)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4)每年12月20日前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5)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
(6)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7)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作用,建立依法行政示范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工作检查、示范项目培育、示范经验推广;
(8)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9)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完善,成效明显。
(三)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1.立足实际工作任务需要,落实上级相关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2.政府法制部门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充分保障。
(1)政府法制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县级政府法制部门规范化要求;
(2)政府法制部门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充分保障。
附件2: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基本要求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加强和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
2.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1)部门班子成员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未发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2)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二)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1.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和常态轮训工作机制。
3.举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1)每年制订本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
(2)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
(3)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工作制度化;
(4)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按规定参加法制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5)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内容。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依法公开行政审批项目。
2.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1)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2)实行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外公布;
(3)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审批项目应进则进;
(4)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5)未发生违法许可或审批的情形。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加强“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建设,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做好“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沟通、交流与回复。
(1)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
(2)依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
(3)重点抓好涉及本部门的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4)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原因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5)未发生因信息公开而泄密的情形;
(6)行政权力库内本部门行政权力信息规范、完整;
(7)行政权力按要求上网运行;
(8)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正常开展工作;
(9)做好“ 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沟通、交流与回复。
(三)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2)依法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四)综合运用柔性管理方式1.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一)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
1.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着眼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科学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经过立项审查;
(3)按时完成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
2.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
3.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4.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1)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配套制度;
(2)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应进行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4)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决定,不得发布实施;
(5)规范性文件需经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6)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结合自身职责及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按照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会签;
(7)按照规范要求,通过“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报送或报备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1.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3.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4.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
(1)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3)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
(4)对备案审查发现的违法和不当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纠正率达到100%;
(5)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6)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
(7)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8)未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
1.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
2.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完善行政程序规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结合部门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1.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5.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事项,按要求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
(3)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策;
(4)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6)未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
(7)未发生因违法或者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未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的情形。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
1.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
2.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
(2)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3)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下放。
2.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3.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清晰。
(1)依法下放行政执法权力,减少行政执法层级;
(2)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3)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清晰,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基本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1.依法确认、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2.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报备。
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录用制度。
(1)依法确认、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2)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公示,委托协议按照规定及时报政府机构编制和法制部门备案;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加强对本系统协管员的管理。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
2.行政裁量权标准科学具体,行政裁量权行使规范。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审查制度。
4.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5.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6.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1)制定或贯彻《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理、回避等制度;
(2)制定细化行政裁量权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按标准执行;
(3)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
(4)规范制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
(5)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内部流程,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6)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
(7)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
(8)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重大案件回访、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9)未发生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的情形。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1.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100%;
(2)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5%以上;
(3)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率达到100%;
(4)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5)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6)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办理快捷、反馈及时;
(7)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诉求,及时回应或解决。
六、强化行政监督
(二)加强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
1.支持和配合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严格实施行政问责。
(1)配合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3)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
(4)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5)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群体性社会事件的预警监控机制科学配套。
2.健全行政调解机制。
3.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1)基本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行政调解制度基本完善;
(3)行政调解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措施基本到位;
(4)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行政调解程序规范,文书齐全;
(5)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
2.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3.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建议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重大复议案件的审理。
4.按要求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和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
(1)建有完备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便民措施;
(2)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3)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4)未发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情况;
(5)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6)按要求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和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和机制。
2.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四)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1.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
2.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1)落实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
(2)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等基本完善;
(3)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
(4)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3.部门办公会议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1)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3)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落实工作机制
1.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
2.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3.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
4.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制度完善,成效明显。
(1)结合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
(2)每年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3)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4)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完善,成效明显。
(三)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1.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部门法制工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充分保障。
(1)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加强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2)部门法制工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充分保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主要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
(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四)辖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第五条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评,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以及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等规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防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
第六条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事故处理等情况。
第七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包括对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的考评和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考评。
对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及统计分析等情况。
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情况。
第八条对辖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等情况。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直管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评;辖市(区)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实施达标考评;对冶金、机械等工矿商贸企业,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专业规范实施达标考评;对其他企业,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考评标准实施达标考评。
对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实施行业管理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规范实施达标考评。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考评等级分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重新考评评定。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者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考评或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视同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抽选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辖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并牵头组织实施。第四章考评保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结果,按照规定纳入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发动,采取措施,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规范生产行为,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治理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第五章考评奖惩
第十九条对年度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优秀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级考评奖励资金从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专项资金中支出,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辖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考评制度,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
第二十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一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结果通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的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度。安全生产考评一级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企业的评选。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常政规〔2010〕9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4〕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和征用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征用,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第四条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能源、工业品、食品、粮食、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资源、动物防疫用品、建设工程机械、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体育场馆、学校、地下防空建筑、公园绿地、宾馆等物资、场所。
第五条常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条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履行应急征用义务。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应急征用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征用实施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在人民政府储备、市场购买等渠道无法使得应急救援物资快速到位的情况下,可实施应急征用。
第十条需要征用应急物资、场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征用决定。
第十一条应急征用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征用实施单位负责。征用实施单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也可以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一)能源的征用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的征用由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食品、瓶装饮用水的征用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四)粮食的征用由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药品、医疗器械的征用由药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六)医疗卫生资源的征用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七)动物防疫用品的征用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八)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九)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征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体育场馆的征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一)学校的征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二)地下防空建筑的征用由民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三)公园绿地的征用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四)宾馆的征用由宾馆属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五)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各类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场所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物资、场所目录并告知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制订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向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征用实施单位和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权属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应急征用方案,组织、参加应急演练。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的使用及权属状况,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并向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应当具备正常的使用状态。
因有关物资、场所报废、转让等原因,导致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所属该类物资、场所发生变化的,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报废、转让等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建立该目录的应急征用实施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后,应当制作应急征用决定书,载明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以及征用对象等内容。
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先予通知并紧急征用,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征用单位应当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或者紧急征用通知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操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被征用物资、场所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遣,并张贴或者悬挂人民政府应急征用标志。
第十六条征用实施单位在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汇总被征用物资、场所的使用情况,并通知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返还交接手续。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第三章 征用补偿
第十七条应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下列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一) 物资、场所因使用、毁损、灭失造成损失的;
(二) 操作、保障人员因征用工作受到经济损失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应急征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发生的费用通过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应急征用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
第十九条使用被征用物资、场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必要的成本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第二十条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已投保的财产,对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工资、津贴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一)有工资清单的,补偿的工资、津贴标准按照被征用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
(二)无工资清单的,按照本市该工种上年平均工资水平或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不予补偿,由被征用单位照常发放工资、津贴。
第二十三条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一)有规范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二)无明晰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应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具体情况,由征用实施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征用实施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对补偿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用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认定补偿金额,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办理完返还交接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权获得补偿的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补偿。情况复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征用实施单位在征用物资或场所返还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补偿协议或认定的补偿金额,拟订补偿金额和补偿方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征用补偿经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予以拨付。
第二十七条鼓励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无偿支持应急征用工作。对在应急征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应急征用补偿经费应当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审计机关应对应急征用补偿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中有肇事责任方的,征用实施单位可依法向相关肇事责任方追缴应急征用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实施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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