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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0-10-26      来源:市司法局

为增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常州市司法局于9月23日至10月23日在“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司法局”网站,公开征求《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内,公众通过电话、信件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常州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主要情况反馈如下:

公众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不同意采纳。理由:相关表述应当简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公众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热情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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